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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记者田晓航)针对疫苗接种的公众关切,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严格疫苗生产使用管理。
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
草案二审稿强调,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针对预防接种出现问题后的处置,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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