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对公司债券审核中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沪深交易所围绕公司债券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发行人公司治理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情况。
公司治理及组织机构方面,对存在重大负面舆情、严重失信行为、股权结构与管理层不稳定、非经营性往来占款与资金拆借余额较大、对外担保金额较高、资金集中归集等情形的发行人,要求其细化对相关事项的披露,说明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对存在有息债务结构发生大幅变化、短期债务占比显著上升、“存贷双高”、大额资产受限、现金流或盈利缺乏稳定性等财务指标明显异常、财务数据变化较大的发行人,要求其披露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特定情形发行人方面,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属于“母弱子强”的投资控股型发行人以及是否存在信用评级下调、债务违约记录等需要关注的情形,并对城市建设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等特定类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特别明确。
中介机构执业要求方面,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核查工作以及执业质量评价记录情况。要求主承销商提交承销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近两年内承销债券违约情况,对于存在严重负面执业记录的,将加大审核问询力度,推进实施分类审核,对其申报的项目从严审核。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编制了主承销商关注事项核查对照表,对审核重点关注事项进行归纳和提炼,方便主承销商逐项对照核查,提高债券审核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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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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