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新型犯罪手段,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形成有效震慑。
其中,一起“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引发关注。案情显示,被告人罗某甲等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近年来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负面帖文,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29.6万元。最终,罗某甲等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一起典型的删帖型敲诈案件。不法分子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表面上是为社会正义而发声,但实际是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给企业造成舆情压力,以“花钱删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挖掘企业“黑料”,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虽然手段升级,隐蔽性强,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网络传播格局的变化,人人都可以摇身变成“自媒体”,都可以变成独立的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由此带来的敲诈勒索犯罪也更加高频发生。比如,有的大V利用“行业影响力”,迫使被害企业签订“公关协议”;有的强迫交易,提供毫无实质内容的“舆情服务协议”;在“网络打假”赛道上,不少人对电商企业吹毛求疵,商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举报。不久前,网红“铁头”等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揭露了其背后的“生意经”。
与一般案件不同,这些自媒体的犯罪方式呈现专业性、组织性,对社会的危害更大。一方面,他们熟知相关法律制度,不仅成立专门公司,而且懂得以“商务合作”形式规避风险,企图为敲诈敛财披上“合法”外衣。另一方面,他们也深谙网络传播之道,主要针对财经、环保、食药、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舆情影响大的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施压,不少企业选择花钱消灾、息事宁人,进一步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在这类案件中,难点在于如何把握正常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应该说,网络舆论监督让大家更好地参与到新闻事件、社会事务中,起到了针砭时弊、激浊扬清的作用,但有一些自媒体唯“利益”是从,看似敏锐锋利,实则吃的是“人血馒头”,赚的是“黑心钱”。不久前,最高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强调要通过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从有无实施胁迫行为、交易的异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进行区分,就为判断类似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与指引作用。
自媒体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不仅损坏企业的商业信誉、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是给新闻舆论监督秩序造成了破坏。各地应以最高检和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指引,对这类案件保持高压态度,坚持露头就打,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自媒体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王庆峰)